

活動辦法
1.至全聯福利中心購買阪急麵包。
2.結合發揮創意和廚藝製作阪急麵包加工作品(不限任何加工方式),並拍張照片。
3.將照片上傳至全聯阪急麵包官方臉書粉絲團 【巷口廚房徵居家大廚】文章留言處跟簡易作品說明,並加上指定留言,即可獲得參賽資格。
4.得獎名單預計於2024/12/18(三)公告於全聯阪急麵包FB貼文留言處。
活動獎項
外觀最佳 獎金1,500全聯禮券,3名
創意最佳 獎金1,500全聯禮券,3名
綜合評分 獎金2,000全聯禮券,1名
總共7名得獎名額
注意事項
1.料理作品須使用【阪急麵包】加工製作,拍攝照片後附上簡易作品說明。
2.得獎者須符合活動辦法,製作結合全聯阪急麵包的料理,如發現得獎者未使用任何阪急麵包食材製作料理將取消得獎資格,由候補名單依序遞補得獎者。
3.作品募集時間截止日為2024/12/15(日)11:59PM,請於活動期間內儘速完成投稿任務。
4.每人僅限參加一次投稿活動,每件作品僅限上傳乙張照片;過往已投稿過之參加作品無法於本次再次投稿,且不得使用他人投稿照片,若經主辦單位審核或經第三人檢舉,主辦單位除得立即取消參賽者之參賽、得獎資格,並得追回獎金獎品。
5.得獎名單預計2024/12/18(三)於全聯阪急麵包官方臉書粉絲團 【巷口廚房徵居家大廚】文章留言處,請逕至相關平台查詢,且須於2024/12/25(三)前(郵戳為憑)完整填寫、附上領獎資料掛號寄回或電子檔相關憑證。逾期未寄回、遺失、資料異常或不完整、不符主辦單位相關活動規範、其他異常等,視為自動放棄領獎權利,恕無法要求補發、不另行通知。
6.符合領獎資格之得獎者,預計於2025/1/5(三)前寄出獎項。若因領獎或寄送資料有誤造成無法聯繫與寄送,視同放棄得獎權利。
7.本活動領獎僅限得獎者本人領取,乙個獎品限一個人領取,無法要求多人合併領取、申請任何補助,且須自付所有稅額與代辦費用;獎項內容及服務以實物為準,恕無法由中獎人自行挑選,每人限中獎乙次,不累贈。
8.您參加本次活動時,主辦單位將蒐集您的個人資料(包括姓名、聯繫電話、Email、地址等資料),並蒐集與紀錄您在本活動中所參與及輸入的相關資訊,作為本次活動之活動聯繫、活動公告、後續處理、聯絡及紀錄等行銷目的使用之用途。另若您不欲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將影響您參加本活動或取得活動相關資訊之權益,請勿參加本活動。
9.得獎者不得要求更改獎項或兌換現金、折讓或任何調整事項。
10.參加者參與本次活動即同意接受本活動之辦法與注意事項規範,如違反,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者資格,並就因此所產生之損害,得向參加者請求賠償。
11.參加者若經查核有不符合本活動規定之參加資格者,一經主辦單位發現或經第三人檢舉,主辦單位除得立即取消參賽者之參賽、得獎資格,並得追回獎金獎品。
12.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、終止、修改或暫停本活動。參加者視同承認本規定之效力,如有未盡事宜,主辦單位保留、修改、終止、變更活動內容細節之權利,且不另行通知。
13.若遇主辦單位不可抗拒之事由 (如:郵寄過程中遺失、損壞…等)導致獎品內容變更,主辦單位保留更換其他等值獎項之權利,得獎人同意接受替代獎品。
14.本活動獎項寄送地址僅限台灣地區。
15.得獎者若未滿20歲,須經家長簽署同意書後方可領獎,且依法須提供戶口名簿備查。
16.所有參賽者均同意授權主辦單位與執行單位公開展示、公開播送、公開傳輸、重製及散佈,不限時間、次數、方式或授權第三人之行銷推廣、宣傳及出版等使用參賽作品。
17.依所得稅法規定,非我國境內居住或有營業場所之個人或營利事業,無論中獎金額多寡,皆應辦理扣繳稅款報繳及扣(免)繳憑單申報,由扣繳義務人(主辦單位)按給付全額之20%向納稅義務人(中獎人)代扣稅款,並向國庫繳清稅款以及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。
隱私權條款:
1.全聯阪急麵包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主辦單位)為辦理【巷口廚房徵居家大廚】活動,謹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簡稱個資法)規定,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,請台端詳閱:
(一).蒐集之目的:【巷口廚房徵居家大廚】得獎者身分確認、獎品寄發、稅務行政。
(二).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中文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、性別、聯絡電話、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中之識別類。
2.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(一).期間:上述蒐集目的未消失與法令規定之必要保存期間內,但因主辦單位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(二).地區:台端之個人資料將於台灣地區內利用。
(三).對象:以主辦單位及與主辦單位外部業務往來之協力廠商為限。
(四).方式:以主辦單位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以紙本、電腦系統、電子檔案、電話、email、傳真、郵寄等方式,或其他合法及合理方式使用。
3.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,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
(一).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而主辦單位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(二).得向主辦單位請求補充或更正,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。
(三).得向主辦單位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惟依法主辦單位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,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。